|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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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2-05 12:42:28 发布人:上海视频监控门禁网 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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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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